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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税收优惠政策

2024税收优惠政策

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并且开具的是普通发票,那么他们可以暂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销售额超过了30万元,那么他们需要按照全部销售额的1%来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对于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的企业,以及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他们可以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将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加15%来抵减应纳税额。同样,对于先进制造业企业,也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来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三、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定义为年利润不超过300万元,员工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可以按照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的年利润超过300万元,那么超过部分需要按照25%的税率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政策: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五、“六税两费”优惠政策:自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六、年终奖计税方式: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两种不同的计税方式:单独计税和合并计税。单独计税是指将年终奖单独作为一月的工资计算税额,而合并计税是指将年终奖与全年的其他收入合并在一起计算税额。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情况,选择哪种计税方式可以减少应缴税款。

七、个税汇算清缴免于办理:如果个人的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并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金额不超过400元,那么可以不必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是指在年度结束后,对全年的所得进行汇总计算,多退少补的过程。

八、残保金减免政策:对于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及以下的企业,可以暂时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果企业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或超过1%,那么可以按照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果企业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1%,那么需要按照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九、二手车经销税收优惠:以前,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收购的二手车时,可以按照简化的税率,即3%的征收率,再减按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现在,这项政策有所变化,改为按0.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十、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减免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十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税费减免政策: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十二、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12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十三、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十四、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024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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