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核定征收主要是指由于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査账,或者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等其他原因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合理的方法,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具体的办法如下:
什么是所得税核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人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除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惠外其税务筹划需把握住以下几点;
1、综合性经济效益原则:就是税务筹划不可以孤立无援的开展,不能因为某种税务筹划获得了避税实际效果,却增加了别的开支。
2、筹划提前创新原则:实际的税务筹划计划方案的选择开发,都必须在该方案涉及的缴税事宜已变成明确客观事实之前进行。假如该税收事实已明确客观发生 再筹划就是遮盖真相伪造变造相关资料行为。
3、确保个人所得不减少原则:如将工资薪金收入转化为对员工的福利劳保支出。
4、能扣尽扣原则:对能够扣减的必须费用应纳税额个人所得新项目,应尽量扩张扣减花费信用,例如取得房租收益,在租气内开展检修。
5、避开临界值个人所得税所得进到高征收率区间原则:防止企业多花钱,收益却降低了的情况。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1、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哪些情形需要实行所得税核定征收: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上、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不能实行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形的企业:
1、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金融企业。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