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产、金融、互联网的业务领域,和的征收政策的运用已非常成熟,具体比如开发商向第三方支付前期费用、工作协调费用、顾问费、居间费、咨询费,融资业务中融资方向第三方支付财顾费或金融类机构指定第三方向融资方收取投后管理费用、财顾费,互联网企业向网红支付服务费或劳务费等!但是如今核定征收政策缩紧,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将难逃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计征,下面我们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2024广东深圳核定征收政策的缩紧对地产、金融税务筹划的影响!
无票支出的税务筹划变难
从实务的情况来看,城市更新项目的前期工作涉及到的很多支出一直都非常依赖税收优惠地载体的税筹处理,另外招拍挂项目的各种公关、协调等费用的支出也不例外。
1、是开发商收购项目时,经常遇到向个人支付高额居间费的问题;
2、是开发商操作城市更新项目的时候,经常需要向一些个人支付前期费用、关系协调费用、咨询费用,或者是一些台底费用、隐性费用需要以走票的方式先取得现金;
3、是开发商自身在成本、费用方面做一些税筹时,经常需要在税收优惠地设立非关联的载体后向自身开具发票(当然合规及商业合理性是前提)。
需注意的是,税收优惠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调整为查账征收后,上述税务筹划方式已基本无法操作。不过凡事也不是绝对的,具体可以拨打文章底部电话跟我们税务筹划师联系!
城市更新项目的收并购税筹障碍
在深圳城市更新项目的收并购中,交易模式和有票成本一直是个绕不过的话题。城市更新项目的收购基本都是以股权收购的方式进行,比如前期公司或平台公司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赔协议或取得村企合作项目的合作方资格后,开发商直接收购前期公司或平台公司的股权,以此取得以后的开发权。从实务来看,开发商一般都是用股加债的思路解决交易价款支付和有票成本的问题。具体来说,主要是如下两个操作细节:
1、交易双方将交易总价款拆分为小金额的股权转让款和大金额的前期委托费用,这个前期委托费用包括了拆迁安置补偿、拆迁服务、立项和专规报批、政府和村委工作协调等全部费用,前期委托费用原则上按包干处理,按阶段性工作成果分批支付。
2、开发商以低价或平价受让前期公司或平台公司(以下统称为“项目公司”)的股权后,以股东借款等形式将资金注入到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按转让方的指示将前期委托费用(如拆迁安置补偿款、拆迁服务费、立项和专规报批费用、各类台底费等)支付给转让方指定的交易对手,并取得相应的发票、收据等形成有票成本(同时也是完成交易价款的支付)。
因项目公司的转让方收取股权转让款之外的交易对价时,一般都需要向项目公司提供相应的发票(被拆迁人的话只需提供收据),而转让方直接收取前期的拆迁服务费用以及各种关系协调费用后开具发票时又涉及到很高的税费缴纳问题,因此实务里面转让方基本都会考虑安排自然人在税收优惠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后完成收款并向项目公司开具发票,也即通过税收优惠地载体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降低综合税负。然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调整为查账征收后,上述税筹方式在今后也无法继续操作。
税收优惠地载体的股权转让与限售股减持税筹方式终结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公告中要求“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此之前,在股权收购或限售股减持业务中,通过税收优惠地载体进行税筹一直被广泛应用,具体比如自然人在税收优惠地设立合伙企业后,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纳入生产经营所得,自然人投资者再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处理。41号公告发布后,上述方式显然已失去操作空间。
金融类机构的费用处理税筹障碍
在地产融资业务中,我们同样面临相似的问题。比如对中小房企的前融,综合融资成本经常会突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目前是年化14.8%),因此经常需将超过年化14.8%的部分调整为投后管理或者其他顾问费用,并由税收优惠地载体收取后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同样的,这种税筹方式以后也将无法操作!
但是如今我们想要申请核定征收的前提就是要选择一个适自己的核定征收园区,然后在园区内注册个体户,如果我们想要享受更低、更稳定的个体户核定征收政策,可以选择在荆州核定征收园区注册个体户申请核定征收,只有稳定的核定征收政策才能促进我们企业的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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